即將畢業的職業技工技師學校學生在就業實習期或實習期過后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注意勞動或勞務合同上的哪些陷阱,企業和員工的正確關系,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什么區別?簽訂合同之前需要悉知哪些事項?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注意: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滿期的;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辭退員工,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員工重病,醫療期內被強行辭退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四十條
因“末位淘汰制”被解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疑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被辭退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試用期內被隨意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疑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如何規定勞動合同時限?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的1個月內,公司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超出1個月不滿1年,未訂立勞動合同,公司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門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全力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這些常見的勞動合同“陷阱”你了解嗎?
不繳納社保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屬無效約定。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補繳的責任,而且一旦發生工傷,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項也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類似還有向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補貼的約定,也屬無效。如勞動者已實際領取該款項,應退還用人單位后,雙方再按各自繳費比例共同補繳。
定額約定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對加班工資進行定額約定,是對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核算方式的違背。
●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
月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天÷8小時×加班小時數
| 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
| 休息日安排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
|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
有哪幾類勞動合同需要留個心眼?
口頭合同沒有簽署書面合同文件
霸王合同合同只從單位角度出發,求職者處于被動地位
抵押合同要求繳納證件或財務
雙面合同一份合法的“假合同”,一份不合法的“真合同”
“暗箱合同” 不向求職者講明合同內容
賣身合同要求幾年內求職者不可跳槽至同行業公司工作
簡單合同條文沒有細節約束
生死合同含有“工傷概不負責”等字眼,多數是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
實習期VS見習期VS試用期,你能分清楚嗎?
實習期
與單位建立合同關系
●一般以1年為限。
●目的在于增進專業熟練度,有利于將來獨立從事相關工作。
社會實踐活動
●因學校教學需要,在校學生在單位進行實踐。
●通常是即將畢業的大學生。
目的: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見習期
一般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
畢業派遣后的大學生見習期滿1年,轉正定級后,可以獲得真正的干部身份。
見習期 用人單位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期限一般一年→到期確定合同的→辦理轉正手續→確定聘任相應的職務工作崗位
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滿既不能多次約定、也不能延長。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本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試用期≤1個月 |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試用期≤2個月 |
| 3年≤勞動合同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6個月 |
特別聲明:本站除部分特別聲明禁止轉載的專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轉載,但請務必注明出處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權歸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對于被本站轉載文章的個人和網站,我們表示深深的謝意。如果本站轉載的文章有版權問題請聯系編輯人員—電話17096005106,我們盡快予以更正。
圖片資訊
學校排行
專業排行